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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醫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文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免除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載明:聲請人之配偶莊瑞祺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至相對人醫院急診,並分別於同日及109年11月10日進行關於心臟方面之手術,惟因相對人之醫療疏失致聲請人之配偶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基此,聲請人主張應免除其應負擔之醫療費用,爰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於110年3月26日以函通知聲請人:「請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二、倘逾10萬元,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於查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後,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表明異議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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