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司醫調,3,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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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醫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文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免除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載明:聲請人之配偶莊瑞祺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至相對人醫院急診,並分別於同日及109年11月10日進行關於心臟方面之手術,惟因相對人之醫療疏失致聲請人之配偶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基此,聲請人主張應免除其應負擔之醫療費用,爰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於110年3月26日以函通知聲請人:「請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二、倘逾10萬元,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於查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後,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表明異議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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