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國小,2,202105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智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鄭名倉、劉淑玉、蔡木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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