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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林絲
訴訟代理人 吳志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啟祥
訴訟代理人 何嘉熙
被 告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00 元,乃溢繳100元,依法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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