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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雅淑
被 告 葉守閎即葉佳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91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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