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簡玉棻
被 告 黃欣馨
訴訟代理人 謝宗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完整書狀,並表明下列事項,繕本請逕寄原告。
原告應於收受被告書狀後,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寄被告。
1.被告稱:當時被告車子沒有發動,只是後門打開,當時有1婦人抱小孩要上車,另1個婦人扶著車門要避免車門反彈或碰觸旁邊的車,原告車碰到被告車車門等語。
該開啟中刮到原告車之車門係何人開啟?「另1 個婦人扶著車門要避免車門反彈」之人為何人?2.最後開啟或碰觸上開被告車門之人為被告或上開扶著車門要避免車門反彈之婦人」?3.本件過失毀損原告車之人,應為被告?或係上開扶著車門要避免車門反彈之婦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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