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073,2021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李政樫
被 告 彭双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