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110,2021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
被 告 馬筠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993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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