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陳韋達
被 告 徐郁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10日內提出完整書狀,並表明下列事項,繕本請逕寄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書狀後,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寄被告。
1.系爭房屋訂購單約定「2.訂戶若未按本單據預定補足日期或預定簽約日期前來補足訂金或簽約,本單據即失效力,已繳訂金由賣方沒收」。
前開所指簽約,是指原告與被告簽約?或原告與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或其他?2.提出曾經催告原告簽約之證據。
3.被告何時將預售房屋權利轉售他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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