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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劉淑惠
被 告 陳致佳即陳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00 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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