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261,2021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 告 鄭雅玲即鄭敬宗之繼承人

鄭智陽即鄭錐陽即鄭敬宗之繼承人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智弘即鄭敬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敬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敬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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