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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寬祐
訴訟代理人 郝婉喬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泗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於第二審如欲委任郝婉喬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委任郝婉喬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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