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412,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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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住同上
理勤孝 住同上
被 告 洪詩羽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中小字第1412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理勤孝 被 告 洪詩羽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中小字第1412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理勤孝 被 告 洪詩羽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中小字第1412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上午10時4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年9月9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304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26,166元,共計34,470元。
而遠傳公司已於107年12月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對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470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及契約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服務契約、專案補貼款計算式、電信費帳單、電信費繳款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4,470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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