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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王世宏
被 告 紀益芳
訴訟代理人 黃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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