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495,2021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泉忠
被 告 洪子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39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