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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邱瓊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256元,及其中新臺幣79,948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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