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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廖瓊雲
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
被 告 張宏安
鄭孟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0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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