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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瓊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28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依本院前開第一審判決主文所示,乃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法定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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