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626,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王郁雯
被 告 黃盛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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