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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719號
原 告 蕭運華
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
訴訟代理人 梁雅慧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事實及法律關係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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