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867,2021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陳菱雁
訴訟代理人 林素鳳
被 告 張家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5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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