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1888,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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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888號
原 告 廖三富
被 告 廖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2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原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2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當庭變更請求權基礎,改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20元,及自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5頁),核其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均係因同一車禍事故衍生之事實),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8月14日下午8時10分時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潮洋里朝馬路統聯客運站前時,因倒車未依規定,致撞及由原告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事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又系爭車輛經送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12,320 元(工資5,460元、零件6,860元),兩造並就系爭車輛的修理費用已經達成和解,被告同意給付修理費用12,320元予原告,並約定被告應於109年9月28日前如數匯款至原告之指定帳戶內,詎被告於109年9月15日給付3,000元後,餘款9,320元迄今尚未依上開和解條件履行,爰依爰依兩造間之和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結帳清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33頁、第97-10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50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而依原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中,兩造確實就系爭車輛的修理費用已經達成和解,被告同意給付修理費用12,320元予原告,並約定被告應於109年9月28日前如數匯款至原告之指定帳戶內,而被告除已給付3000元外,尚有9,320元未給付,是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9,320元,自屬有據。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請求權,約定被告至遲應於109年9月28日前付清餘額,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自得自期限屆滿時起請求遲延利息,是以,原告請求自本件債務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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