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興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