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曾子峻
法定代理人 曾旭于
洪紹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勛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之被告黃翊勛之住所、被告黃翊勛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提出被告黃翊勛、被告黃翊勛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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