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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簡睿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7月28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95元,及自民國96年7 月4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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