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2052,2021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楊家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92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8.3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96年11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1.834%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6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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