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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2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陳勝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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