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2340,2021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唐聕婷
被 告 黃敏慈即黃珮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90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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