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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詹凱富
被 告 吳姵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12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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