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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849號
原 告 郭助銘
被 告 李金媛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營業收入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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