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3098,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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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098號
原 告 賴佑承



訴訟代理人 賴昶志
被 告 親家大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勝章
被 告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購買親家大鵬社區內位於頂樓14樓之房屋及車位,於交屋後,原告發現被告公司竟將使用執照及買賣契約書均未記載之KTV及麻將室違法設置在屋頂突出物機械房,遂請被告公司之員工測試KTV音量,所產生之音量侵入整個14樓頂樓樓層,原告當下立刻告知被告公司之員工請勿啟用,並於民國110年2月5日行文被告公司請其遷移他處。

而被告親家大鵬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係由被告公司利用保留戶、人頭戶、員工眷屬、廠商等相關利害關係人,於建案完成交屋且彼此住戶不熟捻之際,趁隙進駐管委會,則第一屆社區管委會執掌後,加速與被告公司之公設移交情事,其中包括上開違法設置KTV及麻將室,且被告管委會於110年2月6日公告屋頂突出物作為麻將室(棋藝室)使用,並於110年2月8日強行開放使用,進而達成被告公司快速獲利。

原告2次行文被告公司,均未獲置理,原告轉向臺中市政府陳情3次,臺中市政府都發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回文明確指出有關該屋突之使用合法性部分,查該建物並無依「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辦理容許,仍應依原核准用途(機房)作使用,倘作機房以外使用,有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違規使用情形。

惟被告管委會仍不顧此違法占用設施行為會影響社區住戶之後續使用權利及出售價差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

二、被告公司則以:KTV及麻將室係依内政部函釋所設立,並未侵害原告權利。

又原告於110年6月4日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伊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現由鈞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受理在案,原告現又於同年9月2日就相同被告、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請求權基礎之聲明,向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屬重複起訴,自非適法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管委會則以:伊於110年4月底才成立,迄未啟用KTV及麻將室。

又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9月22日局授都住寓字第1100187746號函意旨,機械房放置相關設施,無須向該局申請容許,也無須申請變更使用用途,設施的設置及使用方式,回歸社區自治管理。

另原告對同一事件起訴二案,另案案號為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起訴基礎事實同一,請求權基礎同一(均為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標的略有差異,疑有重複起訴之情事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定有明文。

係指於同一當事人間,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相同或相反之訴,或求為與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而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參照)。

原告另案請求被告排除侵害,繫屬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3號審理中,與本案請求賠償慰撫金,二者訴訟標的不同,非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被告抗辯原告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云云,並非可採。

㈡按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若侵害屬財產法益者,即不符合請求慰撫金之要件。

原告主張因其向被告公司購屋,被告公司將KTV及麻將室違法設置在屋頂突出物機械房,被告管委會於110年2月6日公告屋頂突出物作為麻將室(棋藝室)使用,並於110年2月8日強行開放使用,影響社區住戶之後續使用權利及出售價差之損害等語,縱令屬實,僅屬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1萬元云云,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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