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316,2021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東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9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