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327,2021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葉婷兒
被 告 王興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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