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3354,202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3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蘇秀蘭即林連藤之繼承人



林俊燁即林連藤之繼承人



林晉臣原名林賜村即林連藤之繼承人



林淑芬即林連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連藤遺產範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林連藤遺產範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