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4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邱文楷
邱振輝
張秋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97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