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珍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92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