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4486,2022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4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心慈
邱雅鈴
被 告 許皓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0年度北小字第311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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