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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70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賴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爰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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