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4908,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9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
林俊龍
被 告 柯靜如即柯珮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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