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小,4938,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93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潘品樺
被 告 陳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8日提出陳報狀,並檢附電話催收紀錄,主張被告使用之3支門號,均非遭他人盜辦,而係由被告同意辦理使用,此一證據,原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然此未經兩造辯論,而此一證物之真偽及可能之待證事實,與本件之判斷難認為無影響,是此部分之事實尚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