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鵬程NEW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錫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韻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鵬程NEW1社區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鵬程NEW1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訴436條之24第2項參照,類推適用民訴436條之25,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記載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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