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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小字第17號
原 告 王登彥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提書狀增加請求權基礎,則此訴之變更追加是否合法、是否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均有待言詞辯論時方得以確認,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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