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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宋紹菲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4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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