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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王麗屏即王俐評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08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查被告主營業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被告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再被告亦無執上開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案件,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查。
故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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