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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559號
抗 告 人 林乃瑛
代 理 人 陳怡君 律師
范其瑄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國宏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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