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黃莉玲
被 告 梁傳傳
龐景鳳
梁傳娥
梁傳輝
梁溢淇
梁傳媚
梁傳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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