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姚玉雪
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被 告 張騰睿即莊祐誠
被 告 李韋鋒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3年4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