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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許添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同段第110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地下室如附圖編號53之機械停車位(下稱系爭車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00元,核屬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返還系爭車位聲明之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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