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262,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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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2號
原 告 王軍凱


被 告 順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福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319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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