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0,中簡,280,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蔡雨恬
被 告 邱惠敏即邱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南區,然經本院調查結果,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9年6月9日遷至雲林縣元長鄉崙仔村安北82之6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且無證據證明兩造契約涉訟有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