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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煜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又勻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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